应对水稻种子安全问题的建议
来源:http://www.xnzy.cn/news/42.html 发布时间:2012-09-18 点击:1734
种子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趋势,是农业发展的一种进步,应对水稻种子安全问题,正确的选择只能是适应形势,采取综合措施,建设新的种业发展、管理和服务体系,促进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粮食生产的安全。
1、把好经营准入关。一方面要全面落实有经营分装权企业的各项条件。对于那些资金不实、质量控制手段不齐、人员技术条件薄弱而难以承担经营责任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分装权。尤其是要采取过硬的措施,加快原国有种子企业改革,使之改制重组,真正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承担经营责任的市场主体,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消除可能出现的风险。另一方面要着眼提高从事经营包装种子的人员素质。要规定从业人员的必要条件,通过学习培训的办法,提高其法律政策和经营服务意识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方面的能力。
2、把好品种准入关。要严把审定关,从源头上把好品种关。要增加审定前的试验程序,增加种子抗逆性方面的试验,提高品种抗逆性要求;对社会发布的审定公告,要全面说明种子性状和栽培技术方面应注意的事项,以增强农户的防范意识。市、县两级种子部门要加强种子试验示范工作,尽可能做到先试后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验示范情况,引导农户科学选购种子。对于推广中普遍反应不好或有较大风险的种子,审定部门要及时公告停止推广。企业引种,也要从严审批,克服引种过多过滥的现象,维护品种审定的严肃性。
3、把好质量准入关。种子质量管理重点是纯度和发芽率,要严格执行种子纯度强制检验制度,做到无法定纯度证明的种子、纯度鉴定不合格的种子不准入市。进行纯度鉴定,要按照新出台的要求,将种子分批分号,从严检验;进行纯度检查时,要严格对号入座。要认真执行发芽率检验标准,纠正当前在发芽率管理上过于宽松的现象,维护农民利益。要加大市场检验检查的力度,扩大市场抽样检查的覆盖面,建立例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经营户自觉遵守质量管理的系列规定。
4、加强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种子分装商应将有关许可证号和质量指标等法定事项按规定要求标示在包装袋上,并随包装附上有关种子主要特点说明书,种子经销商应如实向农户说明种子性状和栽培注意事项,不要夸大宣传种子性状,误导农户,更不能在明显不适宜地区推销相关品种。对购买种子农户情况应详细登记,并给付销售凭证和有关事项的承诺书。倡导技物结合的销售方式,种子分装商应逐步完善售后服务网络,零售商应加强售后跟踪服务。要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种子销售责任,对说明不当、服务不力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加强农技服务。要加强安全用种知识的宣传,向农户积极推介安全、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要改善育秧、田间栽培管理方面的服务,积极防范病、虫、气候方面的灾害,尤其是要密切关注气候的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害发生对水稻结实的影响;要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农药,下决心解决除草剂使用不当造成的为害;要转变观念,一方面自觉加强对本区域内种子经营户技术指导和管理,通过其销售指导和服务,提高效率,一方面也可通过代理信誉较好的、有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主要品牌的种子经营,以技物结合的方式,提供服务。要加快基层农技站改革,巩固稳定好公益性职能,放开经营性职能。
6、加强种子监管和执法。要突出重点企业和经营大户的管理,依法对其经营全过程实施有效跟踪监管,并建立档案,防范大面积的质量责任事故发生;要严格法律执行,加大对伪造盗用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不合法品种、假种子、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劣种子以及包装标识不合要求的种子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的实施;要积极推进种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好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子业健康发展。
7、建立化解种子纠纷的良好机制。对于人为责任性质的种子质量事故,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责任方依法赔偿。对种子适应性事故,应尽快通过建立种子保险的办法来解决,建立政府支持的、强制性的、带政策性的保险机制。一个可取的办法是在种子价款中提取少量的保险费用,财政补助一部分,通过竞争确定由相关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在保险未实行前,应尽量通过政府救济的办法来解决农民因灾减产的问题。要讲究与媒体的有效合作,用正确舆论导向促进问题的解决。
8、建立有利于种子业安全和发展的支持体系。农业是基础产业,种子是基础的基础,种子的安全和发展始终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当前,尤其要全面规划,增加投入,在地方一级加快建设包括种子展示、质量检测、种子储备、灾害救济、市场监管、种子执法在内的支持体系,以维护一方农业的安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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